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师大发〔2006〕23号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徐州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学校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省、市相关信访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请求,由学校或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各级党政领导了解群众呼声、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窗口,是获取科学决策依据的重要信息渠道之一。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学校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组织、个人。
第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招生等工作的建议或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属于学校解决范畴、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在学校政策范围内可予以帮助解决的师生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困难;
(六)向校党政部门和院系询问并要求答复的事项。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提出;确实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按要求到学校或有关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在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正常的信访活动,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秩序;信访人在反映问题完毕后,应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原则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校长为全校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办公室为全校信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信访科并由专职信访干部负责信访的具体工作。学校领导应重视信访工作,重要信访问题应亲自阅示、处理。各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位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受理本部门的信访具体事宜。信访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事无小事的意识,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处理来电、来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处理问题;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信访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办学校信访工作,受理群众的信访事宜,负责安排校领导接待日相关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宜;
(四)及时转送应由职能部门、院系或直属业务单位处理的信访件;
(五)对转送职能部门、院系或直属业务单位处理的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六)关注学校信访活动动态,开展信访调研活动,为学校发展与稳定提供建议;
(七)编写《信访简报》,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信访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及直属业务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批转的信访事宜;
(二)关注并及时总结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处理相应信访问题的措施;
(三)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同时向学校报告。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四条 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校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
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单位予以办理。
涉及几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指定一个单位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信访科接到群众来信(含电子邮件),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认真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三)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及时办理或转办、交办;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电子邮件及有署名的来信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来访接待。校长办公室信访科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按登记→接待→处理→反馈的程序予以办理。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来访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在接待交谈中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处理。对能由校长办公室答复的来访事项,由信访科工作人员宣传政策、直接答复;对于不能直接回复的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该按第十四条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
(四)反馈。在规定办结的时间内将来访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校领导信访接待。校领导信访接待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坚持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相结合的原则,校领导接待日为工作日的每周五下午,由值班校领导负责接待。校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基本程序是:预约→接待→处理→反馈。
(一)预约。来访人员应提前与信访科预约,并说明约谈事项,信访科登记、安排;
(二)接待。来访人按照信访科安排的顺序向接待校领导反映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接待工作,并做好接待记录,需要相关人员随同接待的,相关人员要随同接待;
(三)处理。接待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整理接待记录后,送校领导阅示办理;
(四)反馈。对校领导接待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督办、催办,切实保证校领导接待日效果。
第十八条 由信访科或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1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校长办公室信访科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应及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7天内办结,并填写好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反馈到校办信访科,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对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建议性的信访件,学校及各单位应予充分重视,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意见,并及时向建议人表示感谢。
第二十条 来信中提出需要帮助的合理要求,应尽量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举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信访件,接信单位均不得将信件转交或将内容透露给被揭发或检举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需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突发性事件、问题较突出的联名信、有可能发生意外行为的问题及集体上访等问题应急事急办,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第二十四条 对超出正常信访范围、无理纠缠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来访人员,应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具备以下条件在30天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一) 对处理或复核决定不认同的;
(二) 提出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 不超过复查、复核的法定期限的。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复查、复核的请求后,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具体程序参照江苏省委办公厅制订的《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苏办发[2005]27号)。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予以终结:
(一)按照政策、规定实施复查后作出的决定、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所反映的问题已获得妥善处理,但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程序参照江苏省委办公厅制定的《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苏办发[2005]28号)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信访件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的方式,信访事件原则上应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对于刻意不留下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工作人员可对处理结果不作回复。
第五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校内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及直属业务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做出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对校领导批示的重要来信、重要来访处理不及时,不研究、解决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突出问题,致使本部门信访问题频发,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执行学校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对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矛盾激化,致使信访活动升级、事态扩大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的;
(四)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本规定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说明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在本单位以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的闹事、罢课、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访 规定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印发 |